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医药科学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的规定。
为充分体现中医药特点和规律,激励中医药科研人员开展科技创新,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研究水平,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药产业技术创新发展,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和规律的科研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
第一,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
2016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到2030年,建成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关键要素完备、运行协调高效的中医药科技创新体系。
中医药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创新环境更加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更加合理,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方法学体系基本完备,在关键领域建成一批具有辐射能力的科技创新平台,培养一批高素质的科技领军人才团队,取得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推动中医药现代化与国际化,科技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
要发挥创新主体优势,促进协同创新;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科技平台与体系建设;完善中医药科技创新机制,优化创新政策与环境;加强政府指导,完善落实保障政策措施。
第二,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评价体系。《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指出“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研评价标准和体系,研究完善有利于中医药创新的激励政策”。
一是针对不同创新主体和创新领域,改进科研评价机制。对中医理论创新,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主,着重评价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的科技评价机制;对临床实践创新,探索建立由同行专家、患者与第三方机构相结合,着重评价对解决临床重大问题、提高临床疗效和服务质量的贡献价值以及成果转化应用成效的科技评价机制;对产业技术创新,探索建立由市场和用户相结合,着重评价对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质贡献的科技评价机制。
二是完善中医药科研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建立以科研能力、创新成果和应用发展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弘扬奉献精神和团队精神。健全基于岗位职责和科技绩效评估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加大科研人员股权激励力度,促进研发人员创新劳动同其利益收入对接,鼓励中医药科技人员创业,健全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机制。
三是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疗效评价体系。继续组织开展中医复杂干预与诊疗方案疗效评价、中药新药疗效评价研究以及转化应用研究,借鉴现代医学疗效评价指标,结合中医症状体征与疗效评价指标,充分体现中医理论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特点,例如中医药多靶点、多维度、整体调节作用,注重治未病和患者生存质量改善,往往需要长期临床观察等特点,完善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医药疗效评价指标体系与方法学体系。
四是组织科学研究,积极参与推进中药审评标准和评价体系改革。争取进一步体现中药注册特点,继承传统,突出中医药特色,注重中药研制、生产全工程控制,保证质量均一稳定,强调临床疗效,重视临床实践经验的积累,促进临床研究水平提高,突出民族药特点,扶持民族药的发展。目前国家正在积极制定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以及起草制定“中药证候类新药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以进一步体现中医药特色,在充分继承的基础上,促使传统中医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