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铭)日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加强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的通知》,对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提出了五点要求,明确长江以北地区适用中药协定处方加味葛根汤,长江以南地区适用中药协定处方加减银翘散。
《通知》要求,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组织省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专家组)根据当地气候因素和饮片使用习惯研究制定“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处方”,供省内中医医院使用。“中药协定处方”应尽量精简药味,使用临床常用、市场供应充足的中药饮片,以保障临床有效供应。
《通知》要求,各级中医医院可按照本省“中药协定处方”提前调配中药饮片供患者煎煮服用,也可提前煎煮袋装中药汤剂供患者直接服用。“中药协定处方”相关服务提供过程中,应注意做好用量测算,充分利用医疗机构中药饮片调配、煎煮资源,提高中药饮片利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通知》提出,各县区级中医院要通过开展培训或远程诊疗方式,指导区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规范使用“中药协定处方”,起到分流减峰作用,缓解医院接诊压力。各中医医院要对“中药协定处方”中使用的中药饮片做好动态储备,特别是区县级中医医院的中药饮片储备,应考虑覆盖本区县范围和周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中医诊疗需求。
《通知》明确,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内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疗机构应当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进行调剂使用。各级中医医院要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临床合理使用,提升临床疗效,保障医疗安全。
《通知》要求,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以新冠病毒感染引起的症状为适应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申请实施快速审批,协调医保部门将“中药协定处方”和此类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中医医院应用“中药协定处方”的指导要做好“中药协定处方”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使用政策解释,引导群众理性就医,构建有序就医秩序。
《通知》公布了《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中药协定方推荐方案》,根据南北方的气候特点,结合城乡基层实际制定长江南北地区的中药协定处方,并针对头痛身痛、咽痛、咳嗽等不同症状明确了处方加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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