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中 医 药 学 会
琼中会字[2014]6号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学会章程
(2014年第四届修改)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第二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海南省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省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我省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的协调发展,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接受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对本会业务活动的相应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海口市和平北路47号海南省中医院内,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办公室。邮编:5702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培训,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交流、咨询、技术转让等多项服务;
(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科学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积极开展中医药科技和人才评价,发现、评选、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
(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及地区有关组织、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
(九)本会对专业委员会实行直接管理;
(十)开展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促进中医药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一)做好中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弘扬工作,扩大中医药文化的影响。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㈠会员
1、从事中医药工作,获得(执业)中医师、中药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护师及以上职称者;
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
㈡单位会员
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海南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㈠会员
1、权利
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⑵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⑶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
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业委员会的学术资料;
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义务
⑴遵守本会章程;
⑵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⑶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
⑷按期缴纳会费;
⑸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筹集资金;
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㈡单位会员
1、权利
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
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2、义务
与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3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
㈥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㈡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㈢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㈣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㈥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㈧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㈨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
㈩依法筹措、管理学会经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海南省中医药学会XXX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制,委员会委员由学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委员会民主协商推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必须换届,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国际组织除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
㈢会长、副会长任职时最大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㈤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㈦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人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决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审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学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技术职称、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事理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2014年12月20日第四届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