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中 医 药 学 会
琼中会字[2014]7号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中医药医疗工作者加入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的要求,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三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的单位会员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统一发展和管理,个人会员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或委托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发展和管理。
第四条 单位会员包括:
1、各市县医疗机构;
2、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
3、医药企业单位。
第五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申请表》;
2、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六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前者通过以下途径对后者进行业务指导:
1、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召开年度工作会议;
2、组织各种学术活动;
3、召开学会工作经验交流会或理论研讨会;
4、派人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重要活动;
5、评选表彰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6、向有关部门反映单位会员的意见、要求、呼声和困难。
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的业务指导:
1、参加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
2、参加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完成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4、做好本单位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海南省中医药学会:
1、热心中医药科研工作;
3、拥有执业执照。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申请表》;
2、经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秘书处审查批准;
3、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颁发《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证》。
第十条 个人会员按每年交纳会费,每年15元。
第十一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定期向个人会员发放参加学会相关的活动安排。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的科研任务;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参与学术交流活动;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向本会提交学术论文,提供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未经同意连续3年不交纳会费,并无故不参加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的行为,经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海南省中医药学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
2014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