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中 医 药 学 会
琼中会字[2014]9号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根据《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全省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学组的组织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学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学术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科的学术活动,不另订立章程。本会专业委员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并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设立相应专业学组。
第四条 本学会专业委员会的命名方式为:“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加“专科名称”加“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承担下列任务:
(一)组织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活动,组织评议、审定学术论文,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推荐优秀科研成果;
(二)按照本会会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发展专科会员;
(三)组织本专科的专科医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发现、推荐、培养本专科优秀中青年人才,团结本专科科技人员,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五)掌握本专科的国内外科技动态,承接有关学术咨询任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学科发展和医学科技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完成专业委员会临床科研资金的募集、立项、考核评议工作;
(七)承接本会委托的各类专业技术鉴定、评估和评审工作;
(八)指导各市县中医药学会相关专业的学术活动:
(九)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工作;
(十)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全省性学术交流活动;
(十一)对本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十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常务委员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业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会的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承担的任务,制定专业委员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专科医师培训、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和科学普及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发展专科会员,受理本专科学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
(五)向本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会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其产生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本会报告。
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本会办公室,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与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本专科已形成覆盖全省的学术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省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提议,并有3-5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本会会员作为发起人,提出成立本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包括成立方案,说明成立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报本会办公室。
第十条 本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后,经秘书长工作会审查同意,提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 新建专科分会获准登记注册后2年内,由本会与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的学术活动。2年内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十二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的遴选,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协商成立的新建专业委员会筹备组组织实施,筹备组应在广泛征求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专业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办公室初审,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实行委员制,设委员29-91名。其中常务委员9-23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一般2-6名。根据各专业委员会从业人员及专科会员的多少,由学会设定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最高限额。委员名额分配,应充分考虑地区分布和本专科各主要领域,不宜过分集中。
条件成熟的专业委员会可参照中华中医药学会的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设前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55岁以下的委员数量,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委员数量,最多不得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本会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维护本会声誉,热爱、支持学会工作;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主委、常委必须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能联系和团结本科广大技术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推荐委员年龄最高不超过60岁,连任委员和新建专业委员会的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六)一人最多在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任职。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4年。届满因故不能按期换届时,由常委会向本学会提出申请,报本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的比例为总数的三分之一。专业委员会换届前,由本学会组织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提出下届委员会组成的建议,包括委员人数、各地区分布、委员留任、新增委员等。本会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上届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再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按换届的规定程序实施。
本会办公室向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下达新一届委员会委员拟任人选名额分配意见、拟任人选要求和建议名单。
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应根据名额分配意见和拟任人选要求,经民主程序,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本会根据各理事单位、单位会员上报的委员拟任人选名单,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建议名单,征求本届常委会意见后,报本学会秘书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3届。担任常务委员者,委员连任最长不超过5届。对专业委员会有特殊贡献且年龄不超过55岁的委员,经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并报本学会秘书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再任一届。卸任委员隔届可以再任。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在严格控制总人数的前提下,确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增补个别委员的建议,报本学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委员确定后,学会办公室应召开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提出新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人选的建议名单。
第二十条 本学会应适时组织召开专业委员会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必须从常务委员中产生。常务委员一般应是本学科中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
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和主任委员人数,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本学会会员,在全省本专科领域既有很高学术水平,又有很高的学术威望,应是学科带头人或科室主任。一般具有正常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二)有团结和带领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凝聚力,在委员中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作风公道正派,办事民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具有团队精神,得到同行的支持和拥护。
(三)热心学会工作,积极组织和开展学术活动。有能力,有奉献精神。
(四)当选主任委员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一般为一届。本届主任委员拟连任下届主任委员时,应在确保专业委员会按期换届的前提下,工作成绩突出,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的方可连任一届:(1)任职期间被评为本学会年度先进专业委员会二次以上的;(2)任职期间承办或成功申办一次本专业省级学术年会或省级专题学术会议的;(3)换届选举时获得选票数须超过第二名10%;(4)任期内每年到基层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培训,或开展义诊、科普宣传活动2次以上的。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不得兼任本学会或其他社团(国际组织除外)专业委员会兼任两个相同职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在任期内,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时,由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推荐一名副主任委员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并报本学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连任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连任一届:(1)任职期间被评为本分会优秀委员的;(2)任职期间承办过本专业或本委员会年会的;(3)任职期间所在单位与学会联合主办或承办省级或区域性大型学术会议,或承办省级继续教育项目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职条件与主任委员一样,最多在本会两个专业委员会兼任相同职务。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设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各1名,由常务委员或委员担任。学术秘书和工作秘书的人选,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协调提名,经常务委员会批准。专业委员会应及时将秘书名单报本学会备案。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不得兼任本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任期均为一届。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的,经本学会秘书长会议提议,报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改正或按程序调整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当选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和聘任的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学会颁发证书。卸任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委员、名誉主任委员、顾问,由本学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属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得再挂靠或隶属其它一级学会(协会)。专业委员会有公章的已经作废除,不得再使用,所有以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均需加盖本学会公章方可寄发。
专业委员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章程》及《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并制定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工作制度和考评办法。
凡一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按时报送年度学术活动计划,不组织全省性专科学术交流活动的,报请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给予组织调整、提前改造或撤消。
凡擅自两次不参加海南省中医药学会或本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委员,由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给予通报批评。对于连续三次缺席海南省中医药学会或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委员,经专业委员会常委会讨论通过,作自动离职处理,并报海南省中医药学会备案。
第五章 专业学组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学组。
专业学组是本会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必须遵守本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统一名称为“海南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XX学组”。
第三十条 新建专业学组,应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向本学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将成立专业学组的申请、名单与常务会议纪要报本学会办公室审核,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由学会发文予以批准。
新建专业学组成员的遴选,由本学会办公室与专业委员会协商进行。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组由15-41人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4人,秘书1人。学组成员的条件参照本规定第十三条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学组组长、副组长应为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二条 组长、副组长及学组成员人选,由专业委员会常委会提出意见,报本学会备案,由本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第三十三条 专业学组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本专业的学术活动,掌握本专业的学术动态,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汇报学术交流情况和工作成效。
专业学组的活动计划,须经专业委员会审议后,上报本学会办公室审批,列入学会年度计划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专业学组不得擅自组织全省性学术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专业学组成员每届任期4年,与所属专业委员会同步换届。学组换届调整工作,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造后半年内完成,并将结果上报本学会办公室备案。
专业学组成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三十五条 专业学组成立后两年内不开展学术活动,经本学会秘书长会同意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可设立青年委员会,在专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专业委员会中青年委员的发展和学术活动等工作。
青年委员会必须遵守本学会及其专业委员会有关规定,不另定青年委员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统一名称为“海南省中医药学会XX专业委员会XX青年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青年委员会由25-51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4名。青年委员会主任委员由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兼任,副主任委员通过选举的办法产生。
青年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学术活动,但不参与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学科海南省中医药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学科专业技术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以上学历);
(三)热心学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正派,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第三十九条 青年委员会委员成立或换届时,由专业委员会常委推荐,并经征求青年委员候选人所在单位的意见,由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批,报本学会办公室备案,青年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本学会统一颁发证书。
青年委员任期与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一般应在专业委员会换届改造后半年内完成。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本专业组织开展的各种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于2014年12月20日经海南省中医药学会第四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海南省中医药学会。
海南省中医药学会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