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加强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医务人员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所在机构应当为其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定。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对从事中医药专业技术工作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终身教育活动,其任务是使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继承、增新、补充、拓展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中医药继续教育是继承发展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重要举措,是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中医药继续教育要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不断提高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中医药传承发展。
中医药继续教育是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基础工作之一,在中医药人才培养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渗透和应用到医药学领域的形势下,对中医药人员进行以增添知识和完善知识结构为特征的继续教育,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关系到全面提高中医药队伍素质,建设具有继承和创新能力的跨世纪中医药专业技术队伍,是中医药事业发展全局中的一项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
本条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应对医务人员,特别是城乡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重点培养面向农村和社区的中医药人才。
加大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力度,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是做好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环节。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教育资源,通过成人教育等途径,开展农村中医药人员在职培训,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特别是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系统化培训。按照乡村医生能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要求,将中医药内容列入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在职培训考核中;在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定的地区,在职称评定时要考核有关中医药内容。提高乡村医生的中医药专业知识和诊疗技术水平,使农村现有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中医药教育资源现状,制订切实可行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并为乡村医生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订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必须坚持以人才培养为重点,不断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中医药服务知识和技能。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使社区卫生技术人员具备一定的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社区全科医师应具备中医药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掌握中医诊疗方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多途径培养具有中医药专业知识的社区全科医师的格局。
第二,医疗机构应积极为中医药技术人才接受继续教育创造条件。优秀的中医临床人才是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的基础。培养优秀中医临床人才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体现终身教育的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因此,应加强对中医临床医生的培训,不断提高临床医生中医药基础理论水平和诊治疾病的能力。
目前,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逐步健全,保证了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内容不断丰富,形式更加多样化,以各类专门人才培养为主要任务的专项继续教育有了较好发展,如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乡镇卫生院中医临床技术骨干培训、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推进了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托现有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建成了一批继续教育示范基地(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示范基地、农村与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等)。各地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求,建设了一批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加强本地区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中医药继续教育的规模和实施领域继续扩大,中医药继续教育覆盖率和中医药人员受教育率逐步提高。师承教育作为中医继续教育的内容运用和推广,从形式上丰富了中医继续教育的模式,从内容上强化了中医继续教育的深度和广度,使更多中青年医师接受的中医精英教育。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