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学术传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应当承担传承发展中医药学术的责任与义务,承担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中医药学术传承及人才培养工作。
《暂行办法》强调,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应当珍惜荣誉,强化榜样意识,坚持正确价值观,遵守行业规范,继承弘扬学术思想和临床实践经验,确保人才培养和学术传承质量。
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开展相关学术传承活动,应当与学术传承人签订跟师学习合同,明确学习时间、内容、职责规范及达到的预期成效;与传承工作室依托单位签订建设任务合同,明确建设任务、职责规范及预期目标,并向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审核。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为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做好服务与管理工作。支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和培养学术传承人,支持其继续教育项目和科研课题申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与本地区的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建立经常性联系制度,履行学术传承服务管理责任。
《暂行办法》制定了相关约束性要求,强调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进行不当炒作或不当商业牟利。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不得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的名义开展牟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有不当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诫勉警示、责令整改后仍不改正的,将撤销其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称号,并收回奖章、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自2008年首届国医大师评选表彰启动以来,已有三届共90名国医大师受到表彰,2017年评选表彰了100名全国名中医。《暂行办法》的制定旨在充分发挥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在中医药学术传承、人才培养、行业作风中的榜样引领作用,确保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荣誉称号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先进性。